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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(2013版)解读

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(2013版)解读

一、概述

《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》(2013版)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办法,为规范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而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。该细则于2013年发布实施,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,是相关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、合法生产经营的基本遵循。建筑防水卷材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功能材料,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防水质量和使用寿命,因此国家对其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。

二、适用范围与产品单元划分

细则明确适用于建筑防水卷材类产品,主要包括沥青类防水卷材、高分子防水卷材等类别。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、原材料和用途,将防水卷材划分为若干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,如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、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、聚氯乙烯(PVC)防水卷材、三元乙丙(EPDM)防水卷材等。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,需按单元和规格分别申报,发证检验也按照单元进行抽样和检测。

三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

根据细则规定,企业取得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:一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,经营范围覆盖所申请产品;二是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;三是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检验、试验和计量设备,并定期检定校准;四是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;五是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;六是产品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;七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。

四、生产许可证审查程序

生产许可证审查包括申请受理、企业实地核查、产品发证检验和审批发证等环节。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书、营业执照、生产设备清单、检验设备清单、质量管理文件等材料。省级质监部门受理后,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,按照《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》进行评分,核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职责、生产资源提供、人力资源要求、技术文件管理、过程质量管理、产品质量检验、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等方面。实地核查合格后,由发证检验机构按规定抽样并进行产品检验。产品检验和实地核查均合格的,经审批后颁发生产许可证,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。

五、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

细则对防水卷材产品的执行标准、检验项目、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。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,如GB 18242《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》、GB 12952《聚氯乙烯(PVC)防水卷材》等。发证检验项目涵盖外观、尺寸偏差、物理力学性能(如拉力、延伸率、耐热性、低温柔性、不透水性)等关键指标。检验样品从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,检验结论按标准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综合判定,全部项目合格方判定为合格。

六、获证后的监督管理

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发证时的生产条件,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,建立并保存原材料采购、生产控制、出厂检验等记录。各级质监部门通过定期监督检查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、年度自查报告审查等方式,对获证企业实施后续监管。企业名称、住所、生产地址或重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;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,应在届满前六个月提出换证申请。对违反规定无证生产、超范围生产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,依法予以查处。

七、意义与实施要点

2013版实施细则的实施,进一步规范了建筑防水卷材行业的生产许可管理,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,对促进企业提升装备水平、完善质量管理、保障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。企业在贯彻实施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:一是准确理解产品单元划分和申报范围,避免漏报或错报;二是按照核查办法逐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硬件条件;三是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和出厂检验制度,确保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;四是关注细则与后续相关产业政策、标准更新的衔接,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。通过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,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水平,保障建筑工程防水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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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9 03:06:30